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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云秋与李红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秋,李红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759号原告:郑云秋,女,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民,舒兰市吉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君,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云秋与被告李红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郑云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云秋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君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