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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海生、白玉凤与被告兰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生,白玉凤,兰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11号原告:孙海生,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白玉凤,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兰立辉,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孙海生、白玉凤与被告兰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孙海生、白玉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海生、白玉凤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退回2192元后和公告费26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冬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洪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