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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礼与被告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礼,张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074号原告:杨国礼,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原告杨国礼与被告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国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杨国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龚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