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礼与被告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礼,张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074号原告:杨国礼,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原告杨国礼与被告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国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杨国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龚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