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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志梅、赵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梅,赵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梅,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赵志勇,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志梅与赵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梅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和平审判员  曾铭善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佰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