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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系唐某之姐。被执行人申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日,申请人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唐某撤回执行申请;二、关于本院(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子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