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诗宝与被告黄家宝、孙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诗宝,黄家宝,孙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74号原告:曹诗宝,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平(原告曹诗宝父亲),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黄家宝,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孙全琴,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原告曹诗宝与被告黄家宝、孙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曹诗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诗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诗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曹诗宝负担。审判员 苏小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