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东乌珠穆沁旗温馨粮油店分店与满都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乌珠穆沁旗温馨粮油店分店,满都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温馨粮油店分店,住所地:东乌旗乌镇巴彦呼硕南路西。经营人:温允彪被执行人:满都拉图本院在执行东乌珠穆沁旗温馨粮油店分店与满都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满都拉图名下登记一辆车牌号为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满都拉图所有的车牌号为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卢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