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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刘会中、吴中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中,吴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中,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吴中平,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刘会中与吴中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中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会中赔偿款100860.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中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中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