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杨毛志与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路铁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毛志,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路铁斌,周新雄,刘四红,武汉明玥投资有限公司,邵纪烈,李春桂,邵萍,汪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杨毛志,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富源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邵纪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路铁斌,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周新雄,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刘四红,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新雄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武汉明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时代广场B座1单元15楼B1503号。法定代表人赵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纪烈,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李春桂,女,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邵纪烈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邵萍,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汪小伟,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邵萍之夫,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毛志与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路铁斌、周新雄、刘四红、武汉明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被我院宣告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