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琨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琨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琨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58号13栋3-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075651801F。法定代表人:牟思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伟,男性,汉族,1987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琨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