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浜村。法定代表人:朱国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63号。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提出减免交纳上诉费的申请,但其未就此提交任何依据,其提出的减免交纳上诉费的理由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锋审判员 谢坚审判员 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