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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21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清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