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龚双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双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刑初124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双双,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掇刀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双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莉、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双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龚双双在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一叶宾馆8402房间居住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2016年6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龚双双在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一叶宾馆8402房间内容留姚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016年6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龚双双在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一叶宾馆8402房间内容留姚某吸食麻果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3、2016年6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龚双双在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一叶宾馆8402房间内容留姚某吸食麻果和冰毒。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龚双双在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一叶宾馆8402房间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该房间查获两颗红色药片(净重0.2克)、两个半颗红色药片(净重0.1克)和透明袋装的白色晶体(净重5.26)。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红色药片和白色晶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经现场检测,龚双双、姚某的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双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袁某、却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笔录、收缴清单,现场照片,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鉴定聘请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理化)字[2016]258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公安分局人体尿液毒品成分现场检测报告书,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东公(禁)行决字[2016]274、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禁)行社戒决字[2016]33号社区戒毒决定书,荆门市拘留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荆门市掇刀人民医院影像(DR)诊断报告、荆门市掇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龚双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双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双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双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双双的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吴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