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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625号之一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司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9956137-7。法定代表人:郑丽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新庙村阿会沟社,组织机构代码:79017186-6。法定代表人:安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旗阿镇阿勒腾席热路盛邦大厦*座**楼。组织机构代码:56416529-X。法定代表人:李生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创鑫伟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闫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