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耀华。委托代理人:周宦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如大,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方适。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2民初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四条载明“……如协商和解无效,可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对管辖权进行约定,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郁南县,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双方进行了管辖约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郁南县,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经查: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作为供方向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郁南县亨茂花园一期的工程供应混凝土。为此,双方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混凝土。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4年11月30日,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1890330元未支付,其中1371244元作为购房款进行预留,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欠519086元。2016年3月8日,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交付了总价值689340元的三套商品房。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故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滞纳金及为剩余的预留购房款。《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可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可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供方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为有效。郁南县江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诉讼正确。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