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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明金与胡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金,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明金,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胡军,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汉族,住宿迁市。申请执行人高明金与被执行人胡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军所有的府前小区03-03房产,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