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国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032号之一原告: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01982504(1-1)。法定代表人:张和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国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58042322A。法定代表人:崔云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国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4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14元(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