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刑更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诸葛州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诸葛州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刑更320号罪犯诸葛州贵,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西阳朔县,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了(2012)佛中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葛州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838.7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贺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诸葛州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2015年评为优秀学员,2016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罪犯诸葛州贵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优秀学员审批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诸葛州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罪犯诸葛州贵的报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诸葛州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诸葛州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永忠审判员  黄献年审判员  甘怀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