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中廷与包头市欧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廷,包头市欧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683号原告徐中廷,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包头市耐火器材厂职工,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段亚南,系包头市148指挥协调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头市欧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强,系总经理。住所地:东河区巴彦东大街原耐火厂院。委托代理人常宏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系包头市欧艺置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廷诉被告包头市欧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中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段亚南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中廷负担。审判员 梁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桂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