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秀枞与苏机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枞,苏机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5769号原告:陈秀枞,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放(系陈秀枞之子),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苏机用,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陈秀枞与被告苏机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机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枞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苏机用偿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7日,苏机用向陈秀枞借款90000元,并出借条一份。后经催讨拒不偿还。苏机用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陈秀枞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对陈秀枞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秀枞与苏机用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陈秀枞请求苏机用偿还借款并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机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苏机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秀枞借款本金90000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苏机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荣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玉娇速录员 许萍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