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郝智慧与苏小峰、景艳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智慧,苏小峰,景艳娇,张曙光,庞国喜,庞学敏,庞勃,庞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354号原告:郝智慧,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二号楼四单元六楼601号。被告:苏小峰,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八组。被告:景艳娇,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八组。被告苏小峰、景艳娇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峰,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曙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蒿锦山镇蒿松沟村八组。被告:庞国喜,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蒿松沟村八组。被告:张曙光、庞国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勃,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8110031057,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八组。被告:庞学敏,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四组。被告:庞勃,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八组。被告:庞永,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智慧与被告苏小峰、景艳娇、张曙光、庞国喜、庞学敏、庞勃、庞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