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王忠强,朱小红。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1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