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宏申请齐云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宏,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齐云,苗小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督6号支付令申请人:曲宏,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耿仁杰。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雅达虹工业集中区。被申请人:齐云,女,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苗小青,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人曲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其借款44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提供其与被申请人的借条一枚及建行松原金钻支行的客户回单一枚。现申请人曲宏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4410000元及利息176400元合计4586400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齐云、苗小青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宏借款4410000元及利息176400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案件受理费14497元,由被申请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齐云、苗小青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