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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杰与王来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王来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2428号原告:朱杰,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来收,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朱杰与被告王来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来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王来收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被告王来收以买木板为由向原告朱杰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借款经原告催要未能偿还,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来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杰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来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雪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