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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启红、王均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民特19号申请人:张启红,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磊,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均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骄(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98年9月19日出生,吉林北华大学学生,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张启红申请认定王均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启红称,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均福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王均福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启红与被申请人王均福系夫妻,育有二女,即王雨、王骄。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各一份。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与人交流,提交门诊病历1份、病历档案1份。被申请人王均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骄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王均福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由申请人张启红作为王均福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王均福从2014年8月因交通事故经烟台中医医院诊断为脑疝、脑干损伤、脑挫裂伤、左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右侧),术后记忆力下降,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张启红系被申请人王均福之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之女王骄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宣告被申请人王均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申请人张启红为其监护人。诉讼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均福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其理解、判断能力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被申请人理解、判断能力丧失,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认识和理解自身行为的意义及后果,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因此,申请人张启红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王均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均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张启红为王均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