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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伟华、邢金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华,邢金璞,孙锐利,孙永虎,延津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华,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金璞,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锐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快,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奎,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伟华、邢金璞因与上诉人孙锐利、被上诉人孙永虎、延津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伟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邢金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孙锐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5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