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伟华、邢金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华,邢金璞,孙锐利,孙永虎,延津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华,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金璞,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锐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快,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奎,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伟华、邢金璞因与上诉人孙锐利、被上诉人孙永虎、延津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伟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邢金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孙锐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5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