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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彩云与被告张殿成、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彩云,张殿成,侯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049号之一原告:范彩云,女。被告:张殿成,男。被告:侯宁,女。原告范彩云与被告张殿成、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范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10,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履行终结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殿成与被告候宁系夫妻,二被告经营甘南县忠诚汽车销售公司期间,在原告处借款投入公司,约定月利2分,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急用钱,被告不能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人民币710,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至债务履行终结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殿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甘南县公安局移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彩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韩 丽代理审判员  唐学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参考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