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1060赵福建与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建,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1060号原告:赵福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海。原告赵福建与被告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福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福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金,于2016年12月12日,被告华海借原告人民币70000元,约定至2017年1月11日还款,双方还约定借款利息为农村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逾期支付违约金。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华海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被告华海与原告赵福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1日,借款利息为农村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并约定如果被告没有及时还款,被告承担总借款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日,被告华海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内容为:本人华海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赵福建借到现金人民币70000(柒万元整),借款人华海,2016.12.12.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借款现金人民币70000(柒万元整),收款人华海,2016.12.12.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2016年12月12日借款协议、借条、收条,被告借原告款7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华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福建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华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刘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