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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屠纪红与刘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纪红,刘树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3140号原告:屠纪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田。原告屠纪红诉被告刘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纪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树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屠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为1.2%,原告交付给被告5万元现金。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刘树田未作答辩。屠纪红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树田偿还原告屠纪红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树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