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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文领与何龙飞、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领,何龙飞,承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127号原告:马文领,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献县。被告:何龙飞,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献县。被告:承某,男/女,2017年5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靳袓光,职位。被告: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王占芳,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法定代表人:靳祖光,职位。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景峰,总���理。马文领与何龙飞、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马文领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文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由马文领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