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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376号原告: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870827-1。法定代表人:陈振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东,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