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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柏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柏森,别名“浩记”,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柏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告人黄柏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柏森从窗户爬进阳西县儒洞镇蓝田村委会蓝田二区大院6号之一被害人陈某2的家中,从一间房间桌子的抽屉处盗走约二百元现金,接着又在该房间衣柜的抽屉处盗走六百元现金;在完成第一宗盗窃后,被告人黄柏森又进入该大院6号之三的被害人陈某1家中,从一房间梳妆柜的抽屉处盗走约十几元现金,接着被告人黄柏森企图推开该屋内的另一个房间进行盗窃时被被害人陈某1发现,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柏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2及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柏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柏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盗窃财物共计8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柏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柏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柏森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柏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责令被告人黄柏森退赔陈重阳800元,退赔陈振杰10元。���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应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