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强、赵风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强,赵风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429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职务公司职员。被告:刘国强,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赵风芝,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强、赵风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祁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