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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8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付桃芬、梅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付桃芬,梅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26号。负责人张金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桃芬,女,汉族,1975年3月19日生,户籍地址扬州市邗江区,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梅正刚(系付桃芬丈夫),男,汉族,1974年7月7日生,户籍地址扬州市邗江区,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桃芬、梅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18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