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明珍申请执行刘金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珍,刘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408号申请人执行人何明珍,女,1935年5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纯剑、钱建,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金贵,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本院在执行何明珍与刘金贵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嫒蓉审 判 员  姜 军代理审判员  宋泽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安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