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少兰与杨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兰,杨大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191号原告:朱少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映学,居民。被告:杨大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兰与被告杨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7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朱少兰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