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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爱霞与石春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霞,石春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144号原告李爱霞,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石春雨,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827891249。负责人韩国松,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爱霞与被告石春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