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涂根保与万利勇、徐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根保,万利勇,徐巧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初721号原告:涂根保,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万利勇,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徐巧妹,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涂根保诉被告万利勇、徐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根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利勇、徐巧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根保诉称:被告万利勇以急需周转资金用于房产建筑为由,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借款5万元整,2015年5月1日借款5万元整,2015年8月7日借款10万元整,2015年9月10日借款5万元整,借款是通过秦晓应向原告涂根保借的,总共人民币25万元,被告万利勇亲笔所写借条一份。原告涂根保与被告万利勇在借款时约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款项时,借款人必须无条件在15日之内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被告从借款起就未正常支付过利息。2016年1月1日起,原告涂根保多次向被告万利勇提出归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被告万利勇均以过几天还或没钱不予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同时,被告徐巧妹作为万利勇的妻子也有义务偿还该债务,现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由被告人万利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涂根保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万利勇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万利勇、徐巧妹的婚姻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借条1张、转款凭证4张打印件,证明2016年2月13日由万利勇出具的借条,被告方向我借款25万元的事实,并约定了利息,我方并转款支付了借款。被告万利勇、徐巧妹辩称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利勇通过秦晓应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5月1日、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涂根保各借款伍万元整,2015年8月7日向原告涂根保借款10万元整,合计借款25万元整。被告万利勇借款后向原告涂根保支付了利息。2016年2月13日因原告涂根保向万利勇催款无果,万利勇于当日向涂根保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涂根保借人民币25万元整,用于房产建筑,并已经分批次收到此款项,具体借款日期以银行结账凭证为据,借款人必须向出借人付2%月利息,利息为每季度结清算一次,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款项,则借款人必须无条件在15日之内一次性连本带利返还款项。后因被告万利勇屡屡以各种理由爽约,故原告涂根保诉至法院,提出如前之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涂根保与被告万利勇、徐巧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争,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因该借款系万利勇、徐巧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系万利勇、徐巧妹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上述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万利勇、徐巧妹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利勇、徐巧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由被告万利勇、徐巧妹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罗 雯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人民陪审员 邹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敏速 录 员 谢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