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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倪友田与六安经济开发区和平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友田,六安经济开发区和平村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902号原告:倪友田,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经济开发区和平村村委会,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杨培刚,该村委会主任兼书记。原告倪友田与被告六安经济开发区和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平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友田及被告开发区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杨培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友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处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告方应依法享受土地征收分配份额10万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误工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我与汤忠明于199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倪良芮)。为响应国家政府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于2006年10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该证证实: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注意事项中证实,凭证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的待遇。针对我组现部分土地已经征收的现实情况,于2月16日去市计委咨询独生子女政策,领导工作态度热情,后安排我去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生部门,该部门同志工作认真和谐,跟我耐心细致解读计生政策。于3月8日晚9点左右召开村民组土地流转全体会议,我顺便问了一下独生子女到底有没有优惠政策,书记反问去市委干嘛,我说去咨询计生政策,书记说我丢人,同时又说找谁也没有用,找再大的官还是我说了算,当时我也没有跟他吵,在会议结束时,他又放言“老老实实的,我说说好话吃不了亏,叨登的人(也就是不老实的人)”等一些辱骂的话语。作为一村之书记,当着全组20多位群众的面说出这些话确实使我人身及精神受到伤害。本人在村里与邻里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隔阂,难道因为去年年底在村委会××与我组土地分界会议之时,我组提出要求在王圩组范围内归我组水沟路段土地返还给我组的要求,当时书记表态,要这块地,我陪你桃园组打官司。我问老三源河河面及荒地均是我组的,为什么图纸上划分给王圩组。更不用说归我组水沟埂路面面积了,为什么书记要出面帮王圩组跟我组打官司。后在我组力争情况下,我组的三源河荒地面积已争回2.1亩左右,还有部门面积仍然划分给王圩组。我到底犯了什么法,书记要这样对待我。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户,应该享受计生法规所明确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但我并没有享受到。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注明,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山、自留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六安市2016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中第五条综合治理部门政策兼容的优先优惠制度;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予以照顾;4、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优先帮助。本人于4月18日提交一份材料反映独生子女在校新农合交重的问题及粮种补贴少了一部分的事实至今未果。目前房屋全在拆迁中,而搬迁费至今一分未给;还有迁坟补贴、粮种补贴欠我的部分为何一直不给解决。于4月26日下午,由村书记开发区领导在开发区办公室协商优惠政策的事宜,当时商谈时给了部分变相优惠,但只是口头承诺,没有出具书面文件。和平村村委会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侵害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利,有损计算生育法规在广大群众中的形象。今诉至贵院,请调查核实,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发区和平村辩称,一、分配政策由各组自行讨论不是村委会决定;二原告所在桃园组在征2亩地开了村民会议,村民组组员一致不同意分配给原告双倍份额。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开发区和平村桃园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汤忠明依法登记结婚,双方于1996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倪良芮,2006年10月13日,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修建公路需要,开发区和平村桃园组部分土地被征收,但土地补偿费未分配,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具有开发区和平村桃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与其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夫妇应该享有相应的奖励。现原告以其个人名义起诉,其妻表示认可。但原告诉称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损害后果尚未确定,侵权事实证据不足,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友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倪友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