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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婷与陈超、葛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婷,陈超,葛吕玲,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80号原告:黄婷,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葛吕玲,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谢超,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婷与被告陈超、葛吕玲、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超、葛吕玲、谢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财产保全费554元,共计1121.5元,由原告黄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