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昌华、叶挺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昌华,叶挺强,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昌华,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周,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挺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芬,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余昌华为与被上诉人叶挺强、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余昌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余昌华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余昌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上诉人余昌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