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25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臧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