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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25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臧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