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884号原告:陈某1,女,1989年9月26日,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陈某2,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陈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