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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惠卿与张小飞、谢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卿,张小飞,谢子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787号原告:沈惠卿,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玲,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飞,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谢子鹏,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范云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卿与被告张小飞、被告谢子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通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