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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福经与张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经,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福经,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建萍,女,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福经与被执行人张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