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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传太等二人与执行程爽等二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传太,刘书华,程爽,程昊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程传太,男,生于1948年4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书华,女,生于1939年6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爽,女,生于1993年4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昊臻,女,生于2000年10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程传太等二人申请执行程爽等二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