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传太等二人与执行程爽等二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传太,刘书华,程爽,程昊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程传太,男,生于1948年4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书华,女,生于1939年6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爽,女,生于1993年4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昊臻,女,生于2000年10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程传太等二人申请执行程爽等二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