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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俊杰与仝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杰,仝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533号原告:曹俊杰,男,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住宁夏中宁县。被告:仝利民,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曹俊杰与被告仝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俊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俊杰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