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322吴菊芳与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菊芳,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吴菊芳,女,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法定代理人:蒋百年,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东环路西侧、钢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30728060F。法定代表人:周狄,该公司总经理。吴菊芳与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8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赔偿吴菊芳各项损失120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20000元,其余自2017年2月起每月支付吴菊芳100000元至履行完毕止;若被执行人不按期支付,吴菊芳有权一并将赔偿款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220000元。案件受理费8013.5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信息。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屋、汽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8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