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喜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喜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459号罪犯王喜来,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昌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东刑公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喜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5月18日送吉林省镇赉监狱分局入监大队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于2013年1月22日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月27日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2月23日因漏罪在服刑期间被解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喜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2016年12月29日转入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由本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对罪犯王喜来原减去的刑期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喜来的漏罪系同案被告人检举揭发。王喜来当庭供认被他人揭发的事实,且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中载明的抓捕经过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喜来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因漏罪系他人检举揭发,故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故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喜来原减去的刑期予以确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案件的具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喜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