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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兰与赵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兰,赵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352号原告:王春兰,女,194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赵文荣,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春兰与被告赵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赵文荣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勤审 判 员  邬建云人民陪审员  秦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